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好差评”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要求和省、市推进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营造良好投资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动产登记服务“好差评”,主要是指办事企业和群众对不动产登记交易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登记事项过程中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两个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应畅通服务评价渠道,构建短信、电话、网站等多渠道评价途径,确保办事群众能够对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实时有效评价。 第四条 办事群众开展不动产登记“好差评”实行实名制,方便对评价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或回访,中心应对评价人员信息保密,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将评价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好差评”包括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按一次政务服务可评价一次的方式开展。办事群众根据其主观感受可评定“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级。 第六条 建立复核机制,经查实被评为“非常满意”等级的得10分,被评为“满意”等级的得8分,被评为“基本满意”等级的得6分,被评为“不满意”等级的得0分。提供不动产登记的窗口人员以接受评价的平均值作为其得分。办事人员未在办件后48小时作评价的默认为“非常满意”等级。 第七条 对办事群众提出的不动产登记“差”评意见较集中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应及时进行回访找准问题根源,督促窗口限期整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好差评”评价结果通过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对外公示,接受办事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中心应将“好差评”评价结果作为中心年度专项目标考核内容,作为窗口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条 应将不动产登记“好差评”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其他各类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中心应将评价指数较低的窗口、工作人员列为重点测评对象,并要求工作人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长期服务评价挂末的工作人员,经教育无明显改善的,要限期调换,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作风纪律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