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买卖、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未首登的,比照首登提交资料,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原件) (1)依法继承,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法律文书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协议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证明;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和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买受人户口簿,以及受让人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5、税费缴纳凭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说明: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产分户图、宗地图。(原件) 【审查要点】 1、转移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买卖的,受让方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卖方是否作出以后不再申请审批宅基地的承诺;村委是否出具同意双方买卖房屋的证明材料; 4、分家析产的,受让人与原产权人是否为直系亲属关系; 5、被查封的,不予办理; 6、有异议登记的,买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7、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是否一致。 【办理流程】2个工作日完成 申请→受理、初审(0.5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登簿、缮证(0.5个工作日)→收费、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10元/本 说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合法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