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相关材料:(原件) 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 ②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说明: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审查要点】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3、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办理流程】即来即办 申请→受理、初审→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