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查封登记【适用】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嘱托解封主体】 嘱托解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嘱托材料】 1、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其它必要资料。(原件) ①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②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③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接收文件时,应当要求送达人签名,并审查以下内容: 1、嘱托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委托送达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3、嘱托文件所述解除查封事项是否清晰,包括是否注明了解封不动产的名称、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解除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办理流程】即来即办 嘱托→接受嘱托→初审→登簿 【收费标准】 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