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变更的相关材料:(原件) 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证明; ②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小区内部楼幢号变更的,可提供物业或社区(居委)证明; ③不动产用途变更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交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房屋规划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④不动产界址、面积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因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材料和竣工验收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⑥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⑦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说明:需要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审查要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内容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依法应当补交土地价款的,是否已提交补交土地价款凭证。 【办理流程】即来即办 申请→受理、初审→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1、登记费:免收 2、工本费:第一本免费,增加一本加收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