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书【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房产分户图 6.缴税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 (2)购房发票(原件) (3)房屋信息证明:户籍所在地(原件) 【计税方法】 首套房:房屋面积<90m²,按发票税后价1%计税;房屋面积≥90m²,按发票税后价1.5%计税; 二套房:房屋面积<90m²,按发票税后价1%计税;房屋面积≥90m²,按发票税后价2%计税; 三套房:按发票税后价3%计税。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婚姻存续期间,依夫妻约定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2.工本费:第一本免费;增加一本加收10元。(夫妻约定办理的,工本费按每本10元收取) 说明:依据陵政发〔2015〕13号文件规定,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满五年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向县住建局申报交易价格,经批准并按照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交易价格(评估价)差价的30%向县政府交纳增值收益后方可进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