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转移【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申请主体】 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材料) 3、导致预告登记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①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法律文书的,按照本规范1.9.1办理;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③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审查要点】 1、预告登记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预告登记与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3、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否冲突。 【办理流程】2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初审→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