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证、换证【适用】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换发的。 【申请主体】 补证、换证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申请补证的提交遗失、灭失声明;申请换证的提交污损、破损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审查要点】 1、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 2、申请补证的是否已在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已刊发的遗失、灭失声明是否已够15个工作日; 3、利害关系人是否对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遗失、灭失声明提出异议; 4、补发、换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记“补发”“换发”字样; 5、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补发。 说明:申请补证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