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转移登记【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 【审查要点】 1、申请转移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抵押权与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办理流程】24个小时 申请→受理、初审 → 审核→ 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