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企业改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属于本规范第11.3第2、7项情形的,可单方申请。企业改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买卖合同;集资房的,提交房地产买卖契约、集资单位出具的集资建房情况说明;公房出售的,提交房地产买卖契约、公有住房出售交款通知书、公有住房发证审批表或售房单位意见;回迁房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房结果登记卡或安置、选房的相关材料,超面积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法律文书的,按照本规范1.9.1办理;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涉及企业改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批准文件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涉及划拨用地的,提交土地利用部门批准文件;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夫妻间对财产重新约定的,提交不动产权属约定书和婚姻关系证明;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整体转移的,还应当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文件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资料;单套房屋转移的,按照遗留问题意见办理。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说明:1、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产分户图、宗地图。(原件) 2、各县(市)应积极推行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一证通办”。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后集中授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可通过住建部门获取,完税凭证可通过税务部门获取,购房人仅凭身份证原件申请转移登记。 【审查要点】 1、转移登记的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税费凭证等记载的主体及权利内容是否一致; 3、被查封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被查封,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商品房(预转现)转移登记; 4、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5、设有抵押的,是否已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6、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7、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8、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9、 经查阅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仍然需要查阅原始资料确认申请登记事项的,应当查阅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并决定是否予以继续办理。 【办理流程】2个工作日完成 申请→受理、初审(0.5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登簿、缮证(0.5个工作日)→收费、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婚姻存续期间,依夫妻约定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2、工本费:第一本免费;增加一本加收10元。(夫妻约定办理的,工本费按每本10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