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变更登记【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原件)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原件)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审查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抵押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抵押权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是否已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办理流程】即来即办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