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注销登记【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单方申请注销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 (2)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等。 【审查要点】 1、申请注销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注销的抵押权与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办理流程】即来即办 申请→受理、初审→登簿→不动产权利灭失无法收回证书证明的公告→归档 【收费标准】 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