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书【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未首登的,比照首登提供资料,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原件)包括: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买受人户口簿,以及受让人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 (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协议书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证明; (3)依法继承,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5.缴税 计税方法:(1)内部买卖:契税(90平方米以下系统评估价1%;90平方米以上第一套1.5%、第二套2%、第三套及以上3%); (2)分家析产:系统评估价3%; (3)依法继承:免征; (4)生效法律文书:同内部买卖。 说明: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产分户图、宗地图。(原件)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公正继承的即来即办,非公正继承的3个工作,公告期限30日,不计入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 说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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