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的协同性1、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详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等,涵盖空间要素属性结构表、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表以及属性值字典表,包括了不动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类型等非空间属性信息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不动产单元、界址点、界址线、注记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与数据相关图层和表内容。 2、我省目前采用评价指标中的“分级建设”地籍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即第2种“不动登记机构和地籍调查机构记录的信息保存在不同但相连接的数据库(信息自动更新并在两个机构之间共享)”模式。其中,地籍数据库保存全域内不动产自然状况、图形等地籍调查数据,并更新日常地籍调查成果;登记数据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基础,保证各项空间数据参考一致、数据关联关系正确、信息完整,实时保存全域内不动产登记数据,供登记人员提取使用,支撑各地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市县归集数据至省级,形成省级地籍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释义: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籍调查机构记录的信息以以下两种方式保存 (1)同一个数据库,既包含属性信息也包含空间信息; (2)不同但相连接的数据库(信息自动更新并在两个机构之间共享)。 |